中国蜂蜜(除美国以外市场)出口行业规则

2024-04-11 22:18
admin
中国蜂蜜(美国以外的市场)出口行业规则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经蜂产品分会理事会讨论批准,特制定本规则,维护外蜂蜜出口正常经营秩序。

第一条取得蜂蜜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的蜂产品分会成员或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蜂蜜出口采用合同预审制度(价格条款必须转换为FOB净价)。合同须注明生产厂商检注册编号。企业凭合同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各发证机关凭上述证明书和经蜂产品分会签章的合同开具出口许可证。

第三条出口最低限价由行业协商制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实行举报核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根据事实举报违规行为。

第五条蜂产品分会下设核心组。

经理民主选举,核心集团由以下企业组成:土壤干果蔬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安徽土壤进出口公司、陕西土壤进出口公司、山东土壤进出口公司、河南土壤进出口公司、浙江土壤进出口公司、湖北土壤进出口公司、辽宁土壤进出口公司、黑龙江黑土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土壤进出口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核心小组负责维护蜂蜜出口业务秩序,调查了解主营销市场动态、客户信用和业务行为,定期不定期召开核心小组会议,及时调整蜂蜜行业业务战略,监督跟踪各企业蜂蜜出口。

各企业应全力配合核心组。

第六条核心组调查费用由出口企业按出口数量分摊。蜂制品分会定期向会员报告费用使用情况。

第七条、定期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和经营行为评价,对进行无理压价、在产地低价收购或采取不正当贸易方式的进口方,经理事会通过,蜂产品分会将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披露,停止对其成交。

第八条处罚办法

蜂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任何方式扰乱蜂蜜出口业务秩序,包括以低劣产品出口损害行业形象;

二.低价出售,破坏蜂蜜出口的整体效益;

三.不以任何形式配合核心组调查。

对行业内部通知进行批评;暂停蜂蜜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对低价出口产品处以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外国经济贸易部取消蜂蜜出口经营权;除上述处罚外,还可以报外国经济贸易部调查或指示有关部门调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处罚

第九条,其他

一.中日蜂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中国和东京举行一年。蜂产品分公司组织相关企业赴日或在中国,与日本蜂蜜合作组合和日本蜂蜜输入协议会共同主持,就蜂蜜产品、销售、质量、价格等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中日蜂蜜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蜂产品分会每年召开1~2次蜂蜜出口协调会,研究解决蜂蜜出口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本规则经蜜蜂产品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批准,外贸部贸易管理部备案,自2000年8月15日起实施。本规则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蜜蜂产品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