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一般原则
1.1.养蜂是通过蜜蜂传粉对环境有重要贡献的活动。
1.2.作为有机产品,蜂产品的品质与蜂箱的处理和环境质量紧密相关,也与它的提取、 加工和存储有关。1.3.当操作人员在同一地区经营多个养蜂单位时,所有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要求。本规定可以放宽处理。如果本规定的所有要求都满足,除4.2规定外,操作人员可以经营不符合本规定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2 .转换期
2.1.其产品只有在完全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有机生产方法至少一年后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在整个转换期内,蜂蜡必须按照8.3的规定。3.蜂源
3.1.在选择品种时,必须考虑适应当地环境条件的能力、生存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力,并优先考虑欧洲Apis mellifera产蜜品种及其本地生态型。
3.2.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蜂房必须通过分组或单位获得的蜂群或蜂箱建造。
3.3.通过放宽处理,经检验机构或检验部门事先同意后,可以转换生产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生产的现有蜂房。
3.4.通过放宽处理,在截至2002年8月24日的过渡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蜂人可以获得自己的蜂群,需要通过转换期。
3.5.通过放宽治疗,一旦蜜蜂因疾病或灾难性气候死亡,就不能使用符合本条例的蜂房。经控制机构或部门批准的蜂房可以重建,需要经过转换期。
3.6.为了更新蜂房,每年10%不符合本条例的蜂王和蜂群可以引入有机生产单位,前提是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蜂巢或巢基应来自有机生产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转换期。
4.蜂房场所
4.1.成员国可以指定哪些地区或区域不适合按本条例规定养蜂。按照附则IIIA 1第2项的第一个要求应向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提供适当比例的蜂箱分布图。当这些区域无法识别时,养蜂人必须向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出示适当的文件和证据,包括必要的分析,以证明蜂群区域的条件符合本条例的要求。
4.2.蜂房建设地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保有足够的天然花蜜、蜜露和花粉资源,并接近水源;
(b)如上所述,蜂房半径为3km产生花蜜和花粉的植物必须在本条例第六条和附则的范围内I以有机生产方式种植或自然生长的要求;未按本条例要求种植但环境影响较低的作物,如2078/92欧洲共产党指令生产的作物,对蜂产品质量影响不大,又称有机生产:
(c)与市区、公路、工业区、垃圾场、垃圾焚化炉等可能造成污染的非农业生产源保持足够的距离。检验机构或检验部门应进行测量,以确保符合要求。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未开花或蜜蜂休眠的地区。
5.饲养
5.1.在生产季节结束时,蜜蜂必须有足够的蜂蜜和花粉才能在冬季生存。5.2.当蜜蜂因极端气候条件难以生存时,可以人工喂养,应喂养有机生产的蜂蜜,最好来自同一有机生产单位。
5.3.5.2的规定可以放宽,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使用有机生产的糖浆或糖蜜代替蜂蜜进行人工喂养,特别是在气候条件下。
5.4.截至2002年8月24日,经检验机构或检验部门批准,非有机生产的糖浆、糖蜜、蜂蜜可用于人工喂养。
5.5.用于人工喂养的信息应记录在蜂房登记簿上:产品类别、日期、数量和蜂箱。
5.6.与5.1至5.4中所述差异的其他产品不能用于有机养蜂业。
5.7.人工喂养只能在最后一次和下一次之间进行。
6.防病治疗
6.1.疾病预防应遵循以下原则;
(a)选择相对较强的品种;
(b)采取一定措施增强蜂群对疾病的抵抗力,如定期更新蜂王、系统检查蜂箱、控制蜂箱、定期消毒材料和设施、销毁污染材料和设施、定期更换蜂蜡、保留足够的花粉和蜂蜜。
6.2.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后,如果蜂群仍感染或大量感染,应立即采取治疗措施,必要时隔离蜂群。
6.3.符合本条例的药品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符合共同体法律的有关共同体规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在成员国使用。
(b)如果植物疗法和顺式疗法的药物比化学合成对抗疗法的药物更有效,则应优先使用植物疗法和顺势疗法的药物;
(c)如果上述药物证明或不可能根除可能破坏蜂群的疾病或传染病,化学合成对抗疗法的药物可以在兽医或其他成员国授权的人的监督下使用。(a)和(b)原则不能有偏见;
(d)禁止使用化学合成抗疗药物预防疾病;
(e)对(a)原则没有偏见。感染蜂螨时,可使用甲酸(蚁酸)、乳酸、醋酸、草酸等以下物质:薄荷醇、麝香草酚、桉油精或樟脑。
6.4.除了上述原则,国家或共同体立法所强制执行的蜂箱、蜂巢等的药品治疗或处理,可以批准使用。
6.5.如果使用化学合成对抗药物进行处理,在此期间,处理后的蜂群必须放置在隔离的蜂房中,所有蜂蜡必须用有机蜂蜡(符合本条例规定)替换,然后这些蜂群应执行年度转换期。
6.6.6.5中的规定不适用于6.3中提到的产品。
6.7.无论何时使用药物,都应详细记录药物类型(包括药理活性成分)、诊断细节、剂量、用药方法、治疗持续时间和停药时间,并在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前向检验机构或检验部门报告。
7.饲养管理和识别
7.1.禁止为了增加产量而杀死蜂巢中的蜜蜂。
7.2.禁止蜜蜂肢体残缺,如切断蜂王的翅膀。
7.3.允许杀死老蜂王代替蜂王。
7.4.只有在蜂螨感染时,才允许杀灭雄蜂。
7.5.提取蜂蜜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驱避剂。
7.6.蜂群区域必须登记并识别蜂箱。蜂群的搬迁必须通过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并协商搬迁的最后期限。
7.7.特别是要充分注意蜂蜜的提取、加工和储存,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要符合要求并记录下来。
7.8.储蜜箱supel3必须记录移动和蜂蜜提取操作。
8.蜂箱和养蜂材料的特点
8.1.蜂箱基本上必须由无环境污染的天然材料或养蜂产品制成。
8.2除6.2除外3(e)蜂箱只能使用蜂胶、蜂蜡、植物油等天然产品。8.3.巢基蜂蜡必须是有机产品,经检验机构或检验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非有机产品。
8.4.禁止从正在进行孵化的蜂巢中提取蜂蜜。
8.5.为了保护养蜂材料(蜂脾、蜂箱和蜂巢),特别是为了防止害虫,只允许使用附则IIB部分第二项列出的产品。
8.6.允许使用物理治疗,如水冲或燃烧。
8.7.清洁和消毒养蜂中使用的材料、建筑物、设备和器具时,只能使用附件IIE部分列出的物质。